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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联谊会简介

  深圳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是由五华原籍在观澜辖区工作、学习、生活过的老乡,自愿参加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
  本会为五华籍人士在观澜做一个联络的纽带和桥梁,宣传五华籍成功人士在深圳立足、开拓、创业的艰苦历程和喜人成绩。为会员调解纠纷,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宣传和介绍五华客家文化和生态人文景观,组织会员捐款捐物,为家乡慈善事业和会员福利服务,开展有益团结、有益健康、有益社会和家乡建设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职业、信息、智力、财力诸方面优势,为家乡建设招商引资、出谋献策。联络异地同乡会,互相学习,共同进步,认真编印《深圳市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会员通讯录》等资料,为同乡间联络、提供方便。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格澜郡二期13栋和伦广二楼
                                       邮编:518110     QQ群:49524878   邮箱:
vip.zd@qq.com 
                                       网址:
www.szqjgl.com                 电话:0755-29407619
 

深圳市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五华原籍在观澜辖区工作、学习、生活过的老乡,自愿参加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政府法规,恪守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本会的活动,更好地弘扬客家文化。联络乡情、团结互助、崇文重义、共谋发展,为社会发展和家乡建设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格澜郡二期13栋和伦广二楼。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按照总会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本会的各项文体和联谊活动;
(二) 本会为五华籍人士在观澜做一个联络的纽带和桥梁,积极宣传五华籍成功人士在深圳立足、开拓、创业的艰苦历程和喜人成绩;
(三) 积极为会员调解纠纷,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 积极宣传和介绍五华客家文化和生态人文景观,以及家乡改革发展的先进事迹。
(五) 充分发挥会员的职业、信息、智力、财力诸方面优势,为家乡建设招商引资、出谋献策;
(六) 组织会员捐款捐物,为家乡慈善事业和会员福利服务,开展有益团结、有益健康、有益社会和家乡建设的各项活动;
(七) 积极联络异地同乡会,互相学习,共同进步,认真编印《深圳市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会员通讯录》等资料,为同乡间联络、提供方便。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凡是五华原籍在观澜工作、学习、生活居住过,年满18周岁,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并履行本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填写入会申请,并按时缴纳会员费,均可参加本会并经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和通讯录。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 享有参加本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在大会中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优秀会员的权利;
(三) 享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享有了解和监督本会财务收支的权利;
(五) 享有建议和获得本会解决特殊困难的权利;
(六) 享有了解或取得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规章制度,服从理事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树立客家文化的良好形象;
(二) 按时交纳会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无故三次不到会者,作自动退会处理,所交会费一律不予退还,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不得借本会名义聚众闹事和参加非法活动;
(四) 关心本会的发展,积极向本会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议;
(五) 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核准通过予以除名:
(一)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败坏本会声誉者;
(三) 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和泄漏本会机密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制度;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期定在每年十一月份召开,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后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全体会员负责。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的任职条件是: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为本会出谋献策,对社会和本会贡献较大,在同乡中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招待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荐名誉会长、顾问;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下属办事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组织各片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管理制度、活动方案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 解释和修改《深圳市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章程》。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社会和同乡中的威望较高,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二) 热心本会工作,有一定的策划和组织能力;
(三) 关心和支持家乡建设和发展,支持公益慈善事业,扶贫济困,奖教奖学, 为家乡和会员作出过贡献的人士;
(四) 年龄在70岁以下,身心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更换。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按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认真组织实施;
(三)  代表本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四)  组织会员学习考察、访问及其他有益活动;
(五)  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和创收会员经费,协助会员解决特殊 困难。
第二十四条  根据情况,本会设若干活动小组,各设正副组长一名。会员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可参加一个和多个活动小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本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
第五章   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社会团体、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会的捐款;
(三) 本会合理化经营收入和捐赠实物(折款)。
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会费每一年人民币壹佰元,3年为一届共叁佰元一次性交
纳;
(二)本会按捐款数额设会长拾万元/3年、执行会长拾万元/3年、名誉会长伍万元/3年、常务副会长叁万元/3年、副会长贰万元/3年、常务理事壹万元/3年、理事伍仟元/3年。
第二十八条  保障本会经费安全和合理使用,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会的财务管理对会员实行“三公开”:收支公开,账务公开、接受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财务小组,负责对本会财务活动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财务小组对本会理事会负责,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理事会任命。财务小组由财务总监三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共五人组成。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超出规定范围(5万元以上的投资)使用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本会资金一律不准无偿外借。严禁公款私用,挪用挤占。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 根据理事会的决议,编制本会财务收支预算并监督执行;
(二) 依据本会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对财务小组提交的月度和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并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三) 会员大会召开前,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
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并作报告;
(四) 负责对本会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监督核实;
(五) 积极为本会开辟财源;
(六) 本会赋予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小组工作职责:
(一) 负责本会日常的收支业务和财务管理;
(二) 实行钱账分管,会计管账,出纳管钱(物);
(三) 本会的收入款项,会计必须检查督促出纳最迟于次日存入本会银行账户;
(四) 会计应定期(6个月内)与出纳对账盘点,做到账钱账物相符;
(五) 会计出纳必须严格根据本会的先由三位总监同时签名后再报账的
审批流程和财务制度进行资金收付和账务核算;
(六) 财务小组应按照本会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本会收入和支出;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查询,并做好应收款的催收工作;
(七) 本会赋予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六章 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本会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费支出,由本会统一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体、商务等活动的场租、差旅、食宿等费用;
(二) 本会为加强与外地同乡会的沟通,所组织参观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等费用;
(三) 本会租用的会所及所需的各项费用开支;
(四) 在收支相抵并略有盈余的前提下,节余会费经理事会讨论,可以对外投资,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必须经理事会论证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为会员济困扶危和社会公益捐款标准:
(一) 会员及其子女有见义勇为立功受奖行为者(以政府确认为准),给       
予慰问或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为壹万元整;省部级为柒仟元整;市级为伍仟元整;区级为叁仟元整。
(二) 对在突发性事件(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中导致困境的会员,在生
活上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伍仟元;
(三) 对特困会员家庭中的优秀学生给予适当资助,优秀学生标准为市重
点高中年级排名前十名,资助标准为每年不超过贰仟元;
(四) 对本会会员子女考入省级以上名牌大学前十名的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标准为一次性每人贰仟元整;
(五) 对获得全国、省、市级荣誉奖项的本会会员,给予适当奖励;
(六) 本会会员出版个人著作(含科技论著、文化艺术作品集)及重大发
明创造给以予适当奖励;
(七) 对在重大自然灾害中受灾的地区和群众所进行的适当捐赠援助;
(八) 为家乡慈善事业适当捐款捐物。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实行账务公开的原则,经费使用由会员大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为本辖区及家乡的慈善以及会员福利(含奖教奖学金)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为全体会员共有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如有违规行为,理事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追邀,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费收支除按国家会计标准执行外,同时遵守本章以下各条款。对认捐、应缴和经营性应收账款由财务小组负责进行收缴,并向财务总监报告。经费的支出首先必须确保维持本会的正常运作和预算内支出,在略有节余的条件下可适当用于济困扶危和社会公益。
第三十八条  财务小组必须做好年度预算,报理事会审批后严格执行。预算外支出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决议执行。预算内开支的审批流程:
(一) 叁仟元以下的支出:经办人→会计→会长审批→财务受理入账;
(二) 叁仟元以上的支出:理事会讨论→财务小组审批→财务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财务小组每半年向理事会提交本会的财务报告,由理事会进行审计,每年张榜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为更好地体现五华人民的凝聚力、同心力、凡属须本会向社会捐款、捐物、一律以本会名称出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深圳市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

                                                 深圳市琴江文化研究会观澜联谊会
                                                         二OO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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